鼎极律师: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主观推定伤害系被告所致,违反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发表时间:2023-05-10 16:16 某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诉讼,一审原告诉称“被告用刀将原告手部捅伤”。而在一审先后三次开庭进行中,原告始终未能提交被告持刀的证据,更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用刀将其手捅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上述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而一审判决在原告未提交任何可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无视民事诉讼基本举证规则,随意推定出所谓“伤害由被告所致”的事实,系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