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行使物权,不得损害父母生活

发表时间:2023-05-10 16:20

案情简介:2012年,刘某父母全款出资28万元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约定父母各占5%份额,刘某占90%份额。2014年,因房屋装修问题,刘某与父母发生纠纷,刘某要求父母赔偿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5000元,并要求判决父母的10%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其所有,其补偿2.8万元给父母。

法院认为:①讼争房屋系刘某父母、刘某按份共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从该条规定看,刘某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某父母与刘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某父母出资,刘某父母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某名下,超出刘某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善良风俗的具体表现。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含辛茹苦,殊为不易。为人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亦应在精神上赡养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②本案中,刘某虽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父母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信任,父母担心刘某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有一定合理性。父母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其份额归刘某所有,父母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刘某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无事实根据,且刘某承诺该房由其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担忧,不符合精神上赡养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并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刘某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判决驳回诉请。

实务要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对该房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规定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载自《最 高法院公报》,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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