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免费咨询—未成年人保护法发表时间:2023-05-10 16:22 大连律师免费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增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2.增设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即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3.增设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以上制度,如未履行报告义务,将被处分,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列举监护应当做的9类行为,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顾;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以及身体健康;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5.列举监护的12类禁止性行为,包括虐待、遗弃、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未成年人做出有悖于积极向上的举动和生活习惯等。 6.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种种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适当人员代为看护。更不得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7.针对留守儿童完善了委托照顾制度。 8.保护法新规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将被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拒不履行有关行政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判令中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9.明确规定应当由国家临时监护的五种情形。(包括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等原因) 第 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