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事务所|单位能以员工出差未实际入住酒店报销费用解除劳动合同吗?发表时间:2023-08-03 13:01 大连律师事务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日,原告黄某到被告乐金电子沈阳分公司从事营业及市场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为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乙方应遵守“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人事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考勤、休假、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规定。若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第4项第(2)款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2月19日公司以黄某出差时不止一次存在未实际入住酒店而持该酒店发票报销住宿费用,已构成虚假报销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2016年3月1日,黄某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应支付二倍赔偿金37033.50元及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2月4日的加班费5876.2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劳人仲字(2016)第31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乐金电子沈阳分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37033.5元。原、被告均不服裁决书裁决,提起诉讼。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辽0105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黄某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 辽01民终74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与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 乐金电子沈阳分公司解除与黄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乐金电子沈阳分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认为黄某存在虚假报销情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对黄某出差酒店登记入住信息情况依法调查。经法院院对黄某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7月11日期间出差的四个时间段共六家酒店入住信息进行调查,其中三家酒店未查询到入住信息,一家酒店入住地点与黄某报销凭证记载的酒店不符,二家酒店已查到入住信息,证明确实入住。而黄某在报销时,除提交酒店发票之外,还亲自填写了“出张明细”,注明出差时间、酒店名称,出差天数、住宿费单价及总价,“出张明细”加盖了酒店公章,有黄某签名,能够认定是黄某本人在出差地现场填写。 经法院调查,黄某出差时不止一次存在未实际入住酒店的行为,未入住酒店而持该酒店发票报销住宿费用,已构成虚假报销。乐晶电子沈阳分公司依据单位内部《惩戒规定》,以“存在虚假或者故意错误报告的或者制作虚假文件、数据行为”为由,对黄某处以一级惩戒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黄某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